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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实施由基层法院管辖部分涉外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29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王营波

 深圳行政审判工作又迎来重要改革举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发布消息称,经上级法院批准,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涉外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悉,这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新江介绍,近年来,基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深圳中院近三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数196宗,占同期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数的25%,其中九成以上为涉港案件。绝大部分案件案由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并不当然具有重大复杂性。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推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优化行政案件审级,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深圳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环境资源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除专利、垄断外的知识产权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应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但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

傅新江表示,改革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效应,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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